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5号)精神和省局今年工作部署,就我省201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继续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化妆品生产企业规范》(2007版),通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原料管理和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进一步加强;企业生产行为得到规范,卫生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通过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检查,规范其经营行为;通过对重点品种监督抽检力度的加大,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的行为,切实保障我省化妆品市场卫生质量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1、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检查。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要求,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持证情况、生产条件、人员管理、生产过程、产品检验、仓储管理情况等。检查结果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表》评判,根据检查情况填写《2010年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对检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直至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加强原料管理。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严厉打击化妆品生产环节添加禁用物质和超量添加限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为重点,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原料的行为。根据检查情况填写《2010年浙江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和质量自检情况检查汇总表》。
3、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要求,强化我省化妆品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对没有及时备案的产品要求企业在检查后2个月内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4、加强标签标识的管理。重点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套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对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宣传具有“抗菌、抑菌、除菌”功能的,宣传医疗作用或暗示疗效的化妆品,要认真进行查处。
(二)开展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检查重点: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根据检查情况填写《2010年浙江省化妆品经营企业情况检查汇总表》。
(三)开展化妆品卫生质量抽检
以染发产品、美容修饰类、儿童护肤类及部分功效性化妆品抽检为重点,加强对化妆品市场卫生质量抽检。各市卫生部门按抽检方案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化妆品抽检工作(抽检方案附后);要适时开展化妆品卫生质量专项整治活动,对重点场所使用和销售的化妆品、易引起消费者皮肤损害的重点种类化妆品进行卫生质量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认真研究部署今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抽检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本辖区的各项监督工作。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格产品抽检程序。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组织开展。各任务承担单位要加强对抽检工作的领导和检查,落实责任制度,使各项工作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保证结果准确可靠,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要做好产品的监督抽检信息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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